改革开放初期安徽省供销社系统的体制改革

发布时间:2021-06-15 点击数:23

   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全省各级供销社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变,认真贯彻“改革、开放”的方针,全面开展体制改革,使供销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。1980年起,按照“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,以计划调节为主”的原则,省供销合作社改革计划管理体制,将省计划管理的121种商品管理权限,大部分下放至所属公司及地、市、县供销社管理。下放价格管理权限。恢复和建立贸易货栈、信托部84个,开展“四代”(代购、代销、代储、代运)和自营业务,调剂市场余缺。这些改革措施,对于搞活农副产品经营,发展地区之间、城乡之间和省际之间的物资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与此同时,全省在33个县(市)的43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。
    1982个12月,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,省供销社确定在砀山、颍上、凤阳、来安、六安、巢湖、无为、当涂、宁国、泾县、宿松、歙县、长丰等13个县的1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供销体制改革试点。次年春,试点工作基本结束。8月,基本上完成了全省供销社体制改革任务。全省约有8%的农户入股加入了供销合作社,扩股817万元。基层供销社和县、市供销社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,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,制定和通过了供销合作社章程,恢复和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。根据中共中央《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》的通知规定,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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