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4—1957年间的国合商业分工

发布时间:2021-06-07 点击数:18

    1954年,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,国合商业实行城乡分工。供销合作社负责乡村市场的领导、农副产品收购等。供销合作社将城市、工矿区的消费(供销)合作社,全部移交国营商业领导。国营商业在农村的推销机构和农副产品收购机构,除粮食收购机构和农副产品转运机构外,全部移交供销社。此外,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从供销社析出,单独经营。
    1955年,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,改造私营商业,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》,确定国、合商业按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,供销合作社的任务是负责对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供应和农村私商的改造,以及小土产、中药材、日用杂品和废品的收购。为全面安排农村私营商业的改造,供销社撒销了一些零售店,增加批发和兼营批发机构。次年6月,基本上完成了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。全省农村私商16.4万余人,纳入合作商店的占62.13%,公私合营的占上,18%。其余根据自愿原则,组织不同形式的合作小组和中心南店。贷款100万元,帮助小商小贩解决困难。
    1957年,省农产品采购厅缴销,并入省供销合作社。农产品采购的业务,除粮食、油料归粮食厅外,其余全部归供销社经常。是年,鉴于国营商业工业品批发机构下伸农村,为减少经营环节,减少国、合经营中互相扯皮现象,决定农村基层社所属的工业品专业门市部、专业性仓库、商品以及经营工业品的编余人员全部移交给国营专业公司。图书,原则上随同文化用品一道移交。与此同时,决定将基层社办的供销部移交给农业社。是年,供销社随工业品和供销部移交,交出人员18300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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