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国自上而下地建立合作社领导机构

发布时间:2021-04-28 点击数:23

    早在1948年9月,刘少奇在论述组织合作社的办法时提出:“首先应该由上而下然后由下而上去组织合作社及改造现有的合作社。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前,解放区已经建立了东北、华北、华东三个大行政区和许多省(市)、行署区的合作社领导机构。

   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,1949年11月,政务院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,局长孟用潜,副局长梁耀、于树德,它是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的行政机构。1950年10月,政务院又任命程子华为局长,孟用潜、梁耀、于树德为副局长。

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后,一方面组织、指导、推动全国供销、消费、手工业等合作社的发展;一方面积极筹备召开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,研究起草各级合作社的章程,筹备成立全国合作总社。
    1950年12月,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宣布成立后,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即不属于政务院的单设行政机构,而变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一个直属单位,一般不再对外行文。1954年随着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撤销,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也撤销了。
   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,采取首先由上而下地建立各级合作社的领导机构,然后再由下而上发动群众组织合作社的办法,合作社迅速发展。据1950年底统计,除成立了全国合作总社外,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华东、中南、西南 6个大行政区都成立了合作总社(或合作事业管理局),13个中央及大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市合作总社,25个省(区)成立了省(区)合作总社,1035个县成立了县合作社,占当时全国总县数的 48.9%,基层合作社已发展到43501个,社员3047万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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