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国成立后,中华大地呈现出万象更新的局面。同时,在党和人民面前,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困难,面临着很多严峻考验。经济上,新中国继承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,生产萎缩,民生困苦,集中力量恢复国民经济成为摆在党和人民面前的紧迫任务。
1949年9月21日至30日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会议在北京举行。这次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,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。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,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。
对合作社的地位,《共同纲领》第26条明确写道:国家应在经营范围、原料供给、销售市场、劳动条件、技术设备、财政政策、金融政策等方面,调剂国营经济、合作社经济、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、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,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,分工合作,各得其所,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。
对合作社的性质,《共同纲领》第29条规定: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,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
对合作社的种类,《共同纲领》第38条规定: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、消费合作社、信用合作社、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,在工厂、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。
《共同纲领》第29条还明确:对合作社,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,并给以优待。
上述这些条款,使合作社取得了法律保障,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的迅速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