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社机关服务中心加强大院物业管理

发布时间:2019-04-18 点击数:83

    为优化大院物业环境,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总则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,应当限制作业时间,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,以减轻、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”,省社机关服务中心出台规定:自2019年2月起,凡是在庐江路127号省供销社生活区内住户装修房屋,每户收取装修押金600元,在不违反规定、不影响周边住户、装修垃圾自行清理干净的情况下,装修结束后凭收据返还押金。法定休息日、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、18时至次日8时,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等扰民作业。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,应当采取噪音控制措施,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,还大院住户一个祥和、整洁、安静的学习生活环境。(韩新毅、李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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